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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再不能“任性”


发布: 2020-08-31 12:08:22

详情描述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程。8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标志着该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市人大的立法审议程序,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即将出台。

  农村建房无序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作出重要批示。3月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指示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确定将《条例》列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

  当前,我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情况复杂。一方面,村民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屡禁不止,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屡屡发生,一户多宅、建新未拆旧的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职能不够明确,管理不够规范,服务不够到位,村民合理合法的建房需求未能及时满足,违规建房行为查处不够有力。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长期以来存在的无序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行为亟待规范。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加速村庄规划编制,保护耕地生产资源,改善村民住房条件,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卢劲松介绍。

  既保障村民建房权利又保护耕地

  据了解,《条例》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人大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了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深入我市部分县(市)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期间经历了反复讨论研究,数易其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廖桂元表示,《条例》对宅基地供给不足、违规建房现象较多和审批时间过长等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既保障村民住房建设权利,又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平衡村民个体与国家、集体、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明确禁止建、不宜建、可建住房区域

  记者注意到,《条例》分为总则,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其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其住房建设原则是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体现当地历史文化与建筑风貌特色。

  在合理选址问题上,《条例》对禁止建、不宜建、可建住房区域进行了明确。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禁止建设住房。

  《条例》对村民住房建设有关的申请与审批条件、程序等一一进行了明确,并对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进行了规定。住房建设验收合格后,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与此同时,《条例》还从政府及其部门、村委会、建房村民和施工方等方面,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重点解决村民违法建房和政府及其部门和村委会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记者 唐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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